公屋分户 | 母亲离世 后父结新欢 网民叹被赶走崩溃 代交租10多年想分户:唔想再顶 分户资格+安排

公屋分户 | 母亲离世 后父结新欢 网民叹被赶走崩溃 代交租10多年想分户:唔想再顶 分户资格+安排

【公屋/分户/离世/后父/另结新欢/网民/赶走/交租/租金】一名网民在「公屋讨论区」中以匿名发帖,表示生父在其儿时就离世,母亲后来再婚,现时年过65岁的后父便迁入公屋单位跟他们同住,并加入公屋户籍。

事主指母亲去世后,后父成为单位户主,双方本来协定由后父负责交租,事主负责水电煤、上网费和购买超市日用品,最初数年都相安无事。

后父另结新欢 事主被赶走

直至后父结识一名「癫女人」,甚至带她回家住,就想赶事主出门,「日嘈夜嘈,打烂晒屋企啲嘢、掉我啲嘢,因为女人想带啲细路过嚟住,所以想赶走我」。其指邻居已吓得多次报警,事件持续数年,期间双方没有再沟通。

直至现在后父跟该女子分手,却拒绝交租或搬走,称等房屋署来收楼,事主直言为此事「崩溃」,并询问网民意见:

「集思广益,呢10几年已经顶咗好多次租,唔想再顶,我一早排单人公屋但仲未排到,求帮手,有咩方法可以同佢分户?」

网民:储定钱出去租屋

不少网民看到帖文后,建议事主储钱搬出去住,或是向社工或区议员求助,「你就应该揾个人结婚,之后生三五个细路,吵死佢,你又有老公撑腰,唔使惊」、「你可以申请过渡性房屋,讲情况话有住屋因难,可入住过渡性」、「1人单位玩计分,约60岁先会上到楼,你自己睇吓仲要忍几耐,经济许可就搬」、「又打大交又报晒警玩到咁大,系我就揾社工帮手。你后母识玩呀,入来先再带屋企人来,然后赶你走再赶你爸走,独滥公屋」、「你呢个状况有冇同房署讲过?揾社工同区议员,应该可以帮到你」、「佢唔交租你都唔好交任何费用,储定钱出去租屋。过几个月房署会收楼,你到时搬走唔好理佢」。

公屋分户安排

据房委会分户政策,公屋租户如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有其他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房委会会按其特殊情况作出考虑,并在有需要时转介予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评估及推荐。

原属必须迁置类别合住户

原属必须迁置类别的合住户(即受清拆或旧区重建等影响,而被安排或自选,与无关系人士或非直系亲属合住公屋单位的单身人士),如基于需要理由(例如住户间出现纠纷、因增加家庭成员后引致挤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户要求,房委会会优先考虑及处理他们的分户申请,有关安排如下:

  1. 申请人无需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但申请分拆及要求编配另一间公屋单位的一方必须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
  2. 分户申请如获批准,分拆户可获编配另一公屋单位,或选择以绿表资格(有效期1年),申请透过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置业,以代替接受公屋编配。
  3. 原住户及分拆户仍须按正常程序在「富户政策」下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包括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

自愿合住户和家庭组合住户

此类分户申请纯属自愿。如部分家庭成员表明无意要求分户,其他家庭成员的分户要求将不获受理。然而,后者可以授权房委会把其个案转介社会福利署,以便获得适当援助。自愿合住户和家庭组合住户如提出分户要求,有关安排如下:

1. 除有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外,住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住户及分拆户均须分别接受入息及资产限额定于公共租住房屋申请水平的「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
  • 原住户及分拆户均须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 

2. 如双方均通过上述审查,房委会会将个案转介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评估。如个案获推荐,分拆户将获编配新界区的翻新公屋单位。他们亦可选择以绿表资格(有效期1年),申请透过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置业,以代替接受公屋编配。

3. 在分拆户获配另一间公屋单位后,无论原住户及分拆户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长短,他们均须每2年申报居住情况;及按「富户政策」申报家庭入息和资产,包括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便厘定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及应缴的租金水平。由2023年10月起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须每2年向房委会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并在申报表中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1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另外,亦须申报是否经常持续居住于公屋单位内及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

4. 如任何一方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或不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分户申请将不获考虑。如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的一方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则可申请在新界宝田中转房屋暂住。倘获批准,暂住期不得超过1年,期间须缴交该单位的市值暂准证费。

5. 如分户申请因未能符合分户政策所订定的资格准则而不获批准,但有值得体恤的理由,房委会会将个案转介相关政府部门,以提供适当援助。

6. 若一方或双方均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或不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住户可撤回分户申请,自行安排居所。

7. 房委会会按照现有的房屋资源及编配政策,按分拆户的人数为该家庭另编配一个适合面积的居住单位;而原住户的家庭成员人数低于最少居住人数规定,则须迁往一个适合面积的居住单位。

8. 如住户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已被扣分,在获配额外公屋后,该有效分数将会计算入现时公屋单位户主的一方,另一方则不会有任何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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