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继承/公屋分户/公屋政策】立法会议员张培刚接获公屋争产个案:一名妇人丈夫离世后,继子换锁将她赶出家门,张议员收到救助后正协助事主申请「分户」。户主离世后究竟谁有资格继承公屋?如陈女士的情况下,分户申请又是否可行?一文拆解房屋署「批出新租约」政策、配偶继承权、分户条件及最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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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争产个案|丈夫离世后 继子换锁赶后母
立法会议员张培刚近日接获一宗令人关注的公屋求助个案。
一名陈姓妇人的丈夫早前离世,户籍上仅余她与继子两人。昨晚她返回住所时,赫然发现门锁已被更换,无法入内,被迫在公园徘徊一整夜,既无栖身之所,心情悲痛无助。
今早事主致电张培刚求助。了解情况后,张议员即时联络房屋署,希望协助陈女士申请分户。由于申请流程需时,短期内无法解决住屋问题,张培刚于傍晚协助她入住向晴轩床位,提供暂时落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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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继承规则|户主离世后单位继承权谁属?
根据房屋署「批出新租约政策」,公屋户主去世或迁出后,租约继承有明确规定:
1. 配偶可无条件继承
公屋户主去世后,单位租约可无条件批予在单位内居住、且属认可成员的户主配偶。
换言之,配偶是唯一可「自动」继承公屋租约的人,无需通过入息或资产审查。
2. 配偶以外的认可成员须通过审查
若户籍内没有在生配偶,租约可批予其他在单位内居住的认可成员(例如子女),但必须通过:
- 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入息及资产审查)
- 住宅物业权审查
通过审查者方可继续居住,并按结果厘定租金水平;未能通过则不符合继承资格,须迁出单位。(房署分户政策详情:按此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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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作为户主配偶 有权无条件继承
陈女士是已故户主的配偶,并为户籍认可成员。根据「批出新租约政策」,她有权无条件继承单位租约。
继子更换门锁、拒绝她入内的行为,在法律及房屋署政策层面均缺乏理据。陈女士作为可无条件继承租约的人,继子无权剥夺其居住权利。
建议即时行动:陈女士应立即通知所属屋邨办事处或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按现行政策申请批出新租约,确立其作为新户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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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可行性|陈女士能否申请分户?
张培刚表示正积极协助陈女士进行分户申请,按房委会现有机制,这方法亦可行。
分户的一般条件
房屋署分户政策订明,公屋租户如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可申请分户,房屋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分户申请一般适用于:
- 原属必须迁置类别的合住户(如受清拆或重建影响而与非直系亲属合住)
- 自愿合住户及家庭组合住户,须具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
- 家庭问题亦是考虑因素(如离婚其中一方须迁出、家庭成员间存在在严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等,或居住环境挤迫等)
陈女士个案分析
有利因素包括:
1.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不和:继子换锁将她赶出家门,明显存在深层矛盾。但房署表明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2. 具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作为户主配偶本有权继承单位,却被强行驱逐。
不过,分户申请并非必然获批。申请人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房屋署会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将二人分派至不同单位。
继承 vs 分户的取舍
相比分户,陈女士以配偶身份直接继承整份租约、成为新户主,似乎更能保障权益。惟继子同样属户籍成员,拥有居住权。以二人目前关系,同住未必是最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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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反应:分户比想像中艰难
- 不少网民认为,按现行机制陈女士可直接继承租约,但日后与继子同住的关系尴尬与紧张仍是实际问题,「分户」在现实中似乎是较理想的处理方法。
- 同时亦有声音指出,公屋资源紧绌,若能凭「换锁」作为分户理由,对正在轮候公屋的人士不公平,兴建再多公屋也难以解决住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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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网民分享,即使亲人患癌、区议员协助去信房署,分户申请仍极为困难。
- 个案中,继子有否权更换门锁,仍是最大争议点,有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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