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FB群组最新流传一则帖子,帖子题为「突发,大妈偷电,已报惊」。
帖文指出,昨日 (3月11日) 上午大约11时,上水石湖墟街市2楼平台「10多名大妈,大喇叭播放大陆歌曲,跳老舞鬼杀咁嘈,公然偷电,为佢个大喇叭充电」,并且指出「此插苏只供康文署工程人员使用」。
图片中可见一个插座正被插上,电线则延伸至一个黑色尼龙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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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对此议论纷纷,不少人留言表示「报咗警未?」、「大妈生活一部份」、「又比大妈玩烂左」、「嘥气、最后就不了了之,她们不会被起诉」、「有晒人睇水,嚟到都散晒band」、「关爱队告唔入」等。
据了解,根据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第15条「窃取电力」指出,任何人无适当的权限而不诚实地使用电力,或不诚实地导致电力浪费或将电力转输别处,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