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日前发生一宗公然于马路踩电动单车的事件,驾驶者不但没有配戴头盔,更「停唔切」撞到路人!有车主在周三(4月23日),于网上社交平台发影片,指近日在大埔驾驶,发现有人骑电动单车行驶,甚至在后方载客兼无戴头盔,引起大众讨论。
大埔女子骑电动单车兼无戴头盔劲猖獗
网上有一则长约18秒的影片流传,据影片所见,大埔宝乡街一处日前有一名女子,在马路上驾驶一辆电动单车,甚至在女子甚至后方载客,两人亦未无配戴头盔。
影片后段,女子骑电动单车冲红灯,更撞到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妇人。不过女子并未有停下,而是快步立刻驶走;妇人见状亦立即过马路离开。影片完结。
影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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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又系电动单车出事
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广泛讨论,不少网民对此表达强烈不满,认为相关行为对马路上的道路使用者构成安全威胁,「依段片可以告佢唔少野」、「仲要电动单车,报警唔知衰几多条?」、「呢d情景国内最多,而家渐渐慢延落黎」、「电动单车系咪犯法?」、「报警啦,一阵撞死人」、「好彩阿姐够硬净」、「国内都无咁过分啦」、「宝乡邨不意外...咁多内地落黎的人」、「内地人日常行为」、「报警拉人,好危险」、「俾我就妈叉佢啦」、「头盔又冇,后尾仲有个细路...一阵又累死司机」、「犯法,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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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动单车是否犯法?
依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42(1)指,驾驶时没有其驾驶的车辆所属车辆种类的驾驶执照,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首次被定罪可被判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第2次及其后再被定罪可被判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8)条。条例指出,任何人「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最高5,000港元或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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