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湾渔湾邨综援退休流浪狗义工妇 极少在家被收公屋上诉不果后司法覆核罕有胜诉

柴湾渔湾邨综援退休流浪狗义工妇  极少在家被收公屋上诉不果后司法覆核罕有胜诉

居于柴湾渔湾邨一名领取综缓的六旬退休义工妇,因为大半年少留家中去年被收回公屋单位,早前向房署上诉不果后,提出司法覆核昨天 (5月21日) 获判胜诉。

李翰思早前向房委会上诉,表示因要在元朗狗场照顾流浪猫狗,距离柴湾住所距离远,不时在狗场留宿;又指其单位现已无电力供应,但她有住屋需要,其上诉最终被驳回,她于是提出司法覆核。

穼情指出,申请人为67岁李翰思,住在柴湾渔湾邨渔安楼,2023年7月起约半年,房署发现其单位的水电表读数低,半年内多次家访都无人应门,去年4月收回单位,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房委会被列为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亦缺席早前的聆讯。

房委会的代表大律师曾表示,如因工作不能恒常返回公屋单位的个案,租客应在被收回单位之前作出申请,房委会有合适政策处理,例如保留户籍。

高等法院法官杨家雄昨天颁下判辞指出,公屋资源不容滥用,但考虑到狗场休息环境极不理想,认为退休妇在狗场留宿属临时性质,房委会亦指若退休妇有提出申请,会有其他合适政策处理,而上诉委员会其中2名委员亦接纳申请人因全身投入照顾流浪猫狗未能使用单位,而该2名委员的决定有悖常理,因此裁定李翰思胜诉,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将上诉发还至上诉委员会由另外3位委员基于法官的裁定重新考虑,法官强调本案情况特殊,亦关乎申请人权益,不应被视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法官判辞透露,申请人居于柴湾渔湾邨渔安楼一单位,房署于2023年7月至2024年初进行调查,发现在其中207天,该单位的水表读数共录得205天零耗用记录,当中只有2024年1月2日增加0.0094度,电表一直停留在000006度。此外,调查员13次突击家访及1次预约家访也没人应门,而2024年1月23日留下的预约家访信,至同月25日下午2时仍没被取走, 房委会遂于4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迁出通知书」。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聆讯,其后驳回上诉。根据该聆讯纪要显示,申请人已退休并领取综援,并且是救护流浪猫狗的义工,以往会捐钱、捐粮和赠医,最近十年更全力照顾初生猫狗、被遗弃及年老和患病的动物,她会外出寻找流浪狗,亦会前往柴湾坟场、山上喂饲狗只,间中会将狗只带返单位暂住一、两天,等待有心人收养。她指后来房署职员通知她不可在单位饲养狗只,她便在元朗物色地方作为狗场,该些地方较为偏远,往返柴湾单位需时,她在狗场的工作繁忙,没有指定休息时间,通常每晚在狗场休息大约2小时,睡在平放的椅子,而且由于近期狗场欠缺义工,因此较少返回单位。她又指,单位的电力线路仍然沿用40年前入伙时的线路,现时单位没有电力供应;她又会收集水龙头的滴水以作自来水使用,她在单位只须洗手、洗脸及刷牙等;她又向3名委员组成的审裁小组表示,已将自己的财富全数捐出,她绝对有住屋需要,非常渴望返回单位,其中2名委员认为,虽然申请人表示因全身投入照顾流浪猫狗而未能使用单位,但客观证据显示她长期不在单位居住,鉴于现时社会对公屋的需求殷切,理应将单位编配予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善用公屋资源;另一名委员则认为,狗场用地并非固定或会被收回,届时申请人将会失去栖身之所,该委员倾向行使酌情权,修订迁出通知书,对申请人施加观察期以确保她持续居於单位,审裁小组最终以二对一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