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Cam直击|电动单车冲红灯直冲撞跌单车友 被嘲路权「两雄相残」

香港人多车多,单车在道路上行走很容易发生意外。日前在一个繁忙路口,一辆电动单车疑似无视红灯号志,在路口高速直冲,撞倒一名正过马路的单车友,导致对方倒地受伤。事发时路口交通灯清晰显示红灯,惟肇事电动单车未有停下,酿成意外。


电动单车冲红灯直冲撞跌单车友

该车Cam片全长约34秒,发生于周二(6月3日),片主以题为「单车行马路都要睇红绿灯架。好彩人冇事」发文及影片。

从影片可见,事发地点为一个设有行人过路线的路口,灯光昏暗但交通灯清晰可见,事发时路口交通灯清晰显示红灯。本应停车的路上,电动单车无视红灯号志,在路口高速直冲,撞倒一名正过马路的单车友。其后被撞单车友倒卧在路上,电动单车下车上前协助,场面惊险。


影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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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批评两人罔顾交通规则

有市民批评电动单车司机罔顾交通规则,危害他人安全,呼吁当局加强执法及监管电动单车的使用,有人亦以路权「两雄相残」来形容今次事件,「完全系冇王管!」、「单车L先治到单车L,非常治愈」、「呢条片好笑,为苦到痺嘅生存添加一点甜」、「缘份有时便是如此奇妙,要用几多年才可以遇到咁嘅情况。」、「睇完条片忍唔住第一时间赞好」、「路权绿公仔过马路系咪都要落车推?」、「电动无牌单车唔敢报警」、「两个都唔守规矩」、「有架单车有摩打是否已经犯法」、「非常好的事故,双方该会有所领悟,也是极佳的反面教材!」、「路权两雄相残」、「两个都冇保险,super!」、「两个都告冲红灯」、「有质素既车cam片」、「《在灯位中遇到爱》」、「当路权遇著路权时」。


使用电动单车或已违反法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电动可移动工具不宜与一般汽车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适合于行人道或单车径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单车径上使用未经登记及领牌的电动可移动工具,可能违反法例。


单车在马路上有何法例?

单车在马路上亦有相关法例,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45条,提及有关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再犯者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第46条提及有关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其最高罚则为500元;第47条提及有关在受到酒类或药物影响下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的罪行。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再犯者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

而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87条规定,每辆单车/三轮车须配备至少一个有效并能适当运作的制动系统。违反此条,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第88条规定:每辆单车/三轮车必须装配一个能就其驶近或出现而发出充分警报的钟。违反此条,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另外,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51条述明,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不得运载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须至少用一只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除非他在车头展示一盏白灯及在车尾展示一盏红灯。违反此51条,可处罚款2,000元。

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8)条亦指出,任何人如「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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