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社交平台最新流传一则帖子并且附上手机视频,帖子题为「警世!! 沙田偷拍狂 !! !! !!」。
该视频中可见一名少女于文署辖下自修室的书台位置,怀疑遭对座的少年偷拍裙底 气愤当场对涉事少年进行质问。
该手机视频中一名少女指对座少年的手机2度于台底下碰到她的鞋,她怀疑被偷拍裙底于是兴师问罪,涉事少年则否认偷拍,他表示拿著手机到放于台底的背包拿东西时,不小心碰到她的鞋,期间该少女要求涉事少年交出手机检查,涉事少年曾经疑似对手机进行删片,并且表示不会理会该少女的指控,手机片段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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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民认为「世风日下」,也有网民为该少女应立刻找职员求助甚至报警,有网民则认为涉事女孩挺身而出甚为勇敢。
窥淫罪
「窥淫」罪是指如 —— (a) 任何人(上述人士)暗中 —— (i) 观察 (不论有借助或没有借助设备) 某名个人,或拍摄某名个人,而该名个人所处的地方,属身处该地方的个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者;(ii) 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观察 (不论有借助或没有借助设备)某名个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个人进行私密作为,或拍摄某名个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个人进行私密作为;或 (iii) 为了性目的而观察 (不论有借助或没有借助设备) 某名个人,或拍摄某名个人;(b) 在 (a) (i)、(ii) 或 (iii) 段所描述的情况下被观察或拍摄的个人 (事主),处身于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及 (c) 上述人士不理会事主是否同意被上述人士观察或拍摄,上述人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