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拍摄并上载影片,显示在观塘裕民坊对出路段,一名长者驾驶电动轮椅,缓慢横越马路,期间更停留在黄格区左摇右摆,导致车流受阻。照片拍摄于巴士上,正面向长者驶去,场面惊险,引起网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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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留言一面倒批评「点解要咁样过马路?」
事件曝光后,网上留言一面倒批评,指行为「极危险」、「司机一唔留神就出事」,亦有人质疑「附近明明有天桥,点解要咁样过马路?」
据了解,电动轮椅并非汽车,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规管,但使用电动轮椅的人士仍需注意《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任何人「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元,再犯者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