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投訴查閱及買卷費太高 私隱公署裁定考評局無違規

考生投訴查閱及買卷費太高 私隱公署裁定考評局無違規

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公布,完成4名投訴人指香港考評局過度收取查閱評分紀錄及試卷費用的個案調查,認為考評局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規定。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投訴事項分別有兩宗,第一宗是4名投訴人認為基於考評局就2023年文憑試發放所查閱資料形式的改變,費用應當下調,惟考評局就每個首科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的下調幅度僅為港幣20元(原價為港幣400元),當中3人留意到每個附加科目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維持不變(港幣104元)。

鍾麗玲指,其中一名投訴人質疑,因應考評局由發放實體複本,改為以電郵發放查閱資料,相關開支應有所下降,包括員工薪酬開支的部分項目應已減省、電腦操作時間費理應隨電腦硬件的發展而大幅下降,當中亦不應涉及「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另一名投訴人亦認為以電郵發放資料不應涉及「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其餘兩名投訴人則估算,他們要求的文件總頁遠多於10頁,相關影印成本遠多於20元,因此認為電子複本徵費的減幅並不合理。

鍾麗玲說,經五輪查訊後,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均低於其直接有關及必需的成本,包括員工薪酬開支、電腦操作時間費及其他開支,而當中並不包括「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因此認為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

至於第二宗投訴事項是一名投訴人認為考評局本身已存有考生個人資料的電腦掃瞄備份,理應可以直接發放相關資料的電子複本,然而考評局2012至2022年間在能夠發放電子複本的情況下,仍選擇以成本較高的實體複本,並以此來計算徵收的費用,遂投訴考評局違反《私隱條例》第28(4)條的規定,即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徵費高於該局採用其他形式所應徵收的最低費用。

鍾麗玲指,在此個案的調查結果顯示,直接向考生發放電子複本的做法,在當時而言並非可行和穩妥的做法。由此可見,考評局於2012至2022年期間尚未能採取複印本以外的其他方式發放評分紀錄及試卷的複本,而考評局當年只能以一種形式,即實體複本提供相關資料,因此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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