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表示,已於4月1日實施適用於動物售賣商牌照售賣貓隻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規定售賣商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貓隻,並須為所有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新引入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旨在加強動物售賣商出售貓隻的規定,以保障公眾衛生及動物福利。
漁護署表示,曾就有關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動物售賣商及動物福利諮詢小組。
署方表示,新引入的牌照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合法進口本港的途徑、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私人貓主取得供售賣的貓隻。
漁護署表示,所有動物售賣商均須備存所有詳列貓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或獲授權機構查閱,署方亦會加強巡查動物售賣商,違者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