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將軍澳工業用地涉欺詐科技園案 黎智英及黃偉強欺詐罪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科技園違反租契,黎智英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黃偉強一項欺詐罪成。

因多宗案件正在服刑的黎智英,由懲教署押解到區域法院應訊,大批持槍及身穿避彈衣警員戒備;獲准保釋的黃偉強則步入法院。

案情指壹傳媒大樓必須用以出版印刷報章雜誌。但黎智英持有的顧問公司佔用大樓,1998年起向科技園公司作隱瞞。

對於辯方指,顧問公司只佔用大樓百分之0.16的面積,即使不符合指定用途,亦不需更改處所的業務用途。

法官陳廣池指說法混淆概念,不論佔用地方多少,承租人有法律責任申請牌照,並要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否則便成為「劏房」藉口,科技園亦不容許改劃部分地方作其他用途。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罪成囚5年9個月 法官列六點加刑因素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欺詐科技園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21個月。

正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

控罪指他與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1998年起,向負責管理將軍澳工業邨的科技園公司,隱瞞壹傳媒大樓土地用途,容許黎智英持有的顧問公司佔用大樓,違反租契協議,兩人早前裁定欺詐罪成。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列出六點加刑因素,包括犯案年期長達17年;顧問公司早在簽訂租契前已遷入,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等這些無形利益,在專家估算時未能量化;黎智英不少私人開支,都可列作顧問公司的營運開支,又是顧問公司的財政來源,公司是他的私人利益;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突擊巡查;事件曝光後,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推論都是無牌佔用;黎智英聯同董事等他人犯案,是有計劃、有組織,罪責較嚴重。

以5年及3年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5年9個月,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罰款200萬元;黃偉強判囚21個月。

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到,科技園職員拱手相讓法律權利,任由大樓人員指使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撰寫巡察報告,明顯地是因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園「投鼠忌器」,有改善之處。

法官又指,傳媒大亨不代表有第四權便不犯法,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案件只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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