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在反修例衝突期間,在港鐵黃大仙站外管有鐳射筆及膠索帶,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被判囚四個月。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現年26歲被告陸建希被控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莫子聰指,案發時有人群聚集;被告聲稱到黃大仙祖母及叔叔家搬家具及帶膠索帶整理電線並不合理。因當時正值社會事件,被告不可能出門前不看傳媒報道,了解經過地方是否安全,亦應檢查所帶物品,以免自招嫌疑。
被告叔叔是高級倉務管工,可自行搬家具,毋須被告冒高風險來幫忙,整理電線亦有其他替代品。
被告案發時又將鐳射筆帶在身上,不合常理。如被告翌日工作時需用,應放在翌日會穿衣物,才萬無一失。鐳射筆隨時亦可取出,認為被告是意圖傷害或與其對抗的人,如警員的眼睛。而案發時管有膠索帶是意圖將雜物及欄杆綁起堵路。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考慮被告表現出悔意及認同控方出現檢控延誤,共判囚四個月。並提醒被告要記得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