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欺詐科技園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21個月。
正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
控罪指他與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1998年起,向負責管理將軍澳工業邨的科技園公司,隱瞞壹傳媒大樓土地用途,容許黎智英持有的顧問公司佔用大樓,違反租契協議,兩人早前裁定欺詐罪成。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列出六點加刑因素,包括犯案年期長達17年;顧問公司早在簽訂租契前已遷入,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等這些無形利益,在專家估算時未能量化;黎智英不少私人開支,都可列作顧問公司的營運開支,又是顧問公司的財政來源,公司是他的私人利益;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突擊巡查;事件曝光後,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推論都是無牌佔用;黎智英聯同董事等他人犯案,是有計劃、有組織,罪責較嚴重。
以5年及3年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5年9個月,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罰款200萬元;黃偉強判囚21個月。
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到,科技園職員拱手相讓法律權利,任由大樓人員指使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撰寫巡察報告,明顯地是因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園「投鼠忌器」,有改善之處。
法官又指,傳媒大亨不代表有第四權便不犯法,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案件只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扣上任何政治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