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罪成囚5年9個月 法官列六點加刑因素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欺詐科技園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21個月。

正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

控罪指他與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1998年起,向負責管理將軍澳工業邨的科技園公司,隱瞞壹傳媒大樓土地用途,容許黎智英持有的顧問公司佔用大樓,違反租契協議,兩人早前裁定欺詐罪成。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列出六點加刑因素,包括犯案年期長達17年;顧問公司早在簽訂租契前已遷入,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等這些無形利益,在專家估算時未能量化;黎智英不少私人開支,都可列作顧問公司的營運開支,又是顧問公司的財政來源,公司是他的私人利益;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突擊巡查;事件曝光後,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推論都是無牌佔用;黎智英聯同董事等他人犯案,是有計劃、有組織,罪責較嚴重。

以5年及3年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5年9個月,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罰款200萬元;黃偉強判囚21個月。

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到,科技園職員拱手相讓法律權利,任由大樓人員指使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撰寫巡察報告,明顯地是因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令科技園「投鼠忌器」,有改善之處。

法官又指,傳媒大亨不代表有第四權便不犯法,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案件只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高院駁回黎智英申永久終止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聆訊 指選擇大律師權利非絕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駁回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師Tim Owen,為《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獲終院批准。港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由特區國安委作決定,和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規定。

國安委認為該案聘用Tim Owen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其工作簽證申請。

黎智英一方以兩項理據要求永久終止聆訊,質疑特首任命指定法官欠缺透明度,法庭對黎智英表面上存有偏頗情況;又指國安委成員等聯合行動,令海外大律師Tim Owen不能代表抗辯,稱是行政、司法職權分立制度蕩然無存,隨後的審訊將不能免受政治干預,亦是濫用司法程序。

高院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一致否決黎智英的申請,指司法人員任命經由獨立諮詢機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特首在誰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無絕對決定權。

每位法官須嚴守司法誓言,及《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亦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港區國安法》整體立法原意,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為特區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

法庭審訊應繼續進行,因案中罪行性質及嚴重性,和無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

而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亦非絕對,Tim Owen在港無全面執業資格,而黎智英已得到一間律師事務所和六名大律師提供服務,可得到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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