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安法釋法草案 法工委稱無損香港高度自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今日閉幕。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解釋草案,屬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

根據央視報道,涉及解釋的是《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第14條是涉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推動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至於第47條,列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該文件亦對法院有約束力。

終審法院上月底拒絕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就其《港區國安法》案抗辯而提出的上訴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宣布,就海外律師能否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新華社》晚上進一步報道,人大常委會基於特區政府早前提交的報告認為,不具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安風險,認為這個議題屬《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的問題,法院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的國安委根據第14條須對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今次是本港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之前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當中第158條列明,解釋前所作的判決不受影響。不過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兩者解釋不宜簡單等同,而根據《立法法》第50條,常委會今次解釋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法律施行之日。《國安法》62條亦規定,本港本地法律跟《國安法》有不一致,適用《國安法》規定,這個亦可應用於今次釋法。

法工委又稱,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常委會的解釋是有必要及可行;今次是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跟司法機構在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釋不同,強調今次對本港正確行使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將帶來正面、積極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另外,法工委又特別指出,香港應當認真落實,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維護國安的立法。

高院駁回黎智英申永久終止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聆訊 指選擇大律師權利非絕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駁回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師Tim Owen,為《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獲終院批准。港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由特區國安委作決定,和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規定。

國安委認為該案聘用Tim Owen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其工作簽證申請。

黎智英一方以兩項理據要求永久終止聆訊,質疑特首任命指定法官欠缺透明度,法庭對黎智英表面上存有偏頗情況;又指國安委成員等聯合行動,令海外大律師Tim Owen不能代表抗辯,稱是行政、司法職權分立制度蕩然無存,隨後的審訊將不能免受政治干預,亦是濫用司法程序。

高院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一致否決黎智英的申請,指司法人員任命經由獨立諮詢機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特首在誰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無絕對決定權。

每位法官須嚴守司法誓言,及《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亦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港區國安法》整體立法原意,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為特區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

法庭審訊應繼續進行,因案中罪行性質及嚴重性,和無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

而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亦非絕對,Tim Owen在港無全面執業資格,而黎智英已得到一間律師事務所和六名大律師提供服務,可得到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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