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今日閉幕。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解釋草案,屬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
根據央視報道,涉及解釋的是《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第14條是涉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推動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至於第47條,列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該文件亦對法院有約束力。
終審法院上月底拒絕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就其《港區國安法》案抗辯而提出的上訴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宣布,就海外律師能否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新華社》晚上進一步報道,人大常委會基於特區政府早前提交的報告認為,不具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安風險,認為這個議題屬《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的問題,法院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的國安委根據第14條須對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今次是本港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之前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當中第158條列明,解釋前所作的判決不受影響。不過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兩者解釋不宜簡單等同,而根據《立法法》第50條,常委會今次解釋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法律施行之日。《國安法》62條亦規定,本港本地法律跟《國安法》有不一致,適用《國安法》規定,這個亦可應用於今次釋法。
法工委又稱,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常委會的解釋是有必要及可行;今次是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跟司法機構在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釋不同,強調今次對本港正確行使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將帶來正面、積極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另外,法工委又特別指出,香港應當認真落實,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維護國安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