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案,前高級幼兒女工作員周翠英,裁定一項虐兒罪成,判囚四個半月。
控罪指,45歲前高級照顧員周翠英,前年12月14日在旺角砵蘭街童樂居,將兩歲男童雙腿拉起,再壓向其面部,早前被裁定一項虐兒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工作生涯均花時間在幼兒教育上,如果她曾傷害涉案男童,會感到傷心和惋惜,重申沒有傷害兒童意圖。
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仍維持自己說法。但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其行為,難以接受被告完全不清楚對男童的傷害,以及沒有考慮風險,她並非為紓緩男童情緒,看不到她有任何歉意及悔意。
裁判官又指,童樂居的兒童不像一般家庭的兒童幸福和受到呵護,相反非常依賴工作者照顧和保護,社會亦相信職員會好好對待他們,奈何卻出現這些事件。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陰險,兒童受傷後均未能反映自己有甚麼遭遇,必須嚴厲懲罰,以起阻嚇性作用,認為即時監禁是適合,判處被告監禁4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