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規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須獲特首許可 律師會指不符成本效益

政府計劃修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證明書,而在申請特首證明書前,要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不符合成本效益。

當局近日進一步修訂機制,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行政長官之後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可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再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以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認為當局相關建議太簡短,不清楚兩重申請的操作細節,亦不清楚如何配合《國安法》第47條有關申請證明書的要求。特首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兩次裁定,初步認為建議不符合成本效益,並令各方工作重複。

人大常委會:不具本港全面執業資格律師擔任國安案辯護人 應取得特首證明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今日閉幕。央視報道,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解釋草案,屬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

根據央視報道,涉及解釋的是《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條是涉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推動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至於第四十七條,列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該文件亦對法院有約束力。

終審法院上月底拒絕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就其《港區國安法》案抗辯而提出的上訴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宣布,就海外律師能否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新華社》晚上進一步報道,人大常委會基於特區政府早前提交的報告認為,不具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安風險,認為這個議題屬《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的問題,法院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的國安委須對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李家超稱歡迎並感謝人大常委會解釋,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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