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證明書,而在申請特首證明書前,要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不符合成本效益。
當局近日進一步修訂機制,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行政長官之後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可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再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以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認為當局相關建議太簡短,不清楚兩重申請的操作細節,亦不清楚如何配合《國安法》第47條有關申請證明書的要求。特首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兩次裁定,初步認為建議不符合成本效益,並令各方工作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