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事宜 林定國稱修例無追溯力

政府建議修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事宜。大律師公會關注哪些案件涉國安元素要納入規管。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表明修例無追溯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獲終審法院批准引起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後釋法,由港府處理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的案件。

政府最終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只要涉及國安的案件,法庭為每宗申請作相關決定前,要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首次討論修例建議,當局強調,若特首批准必屬例外情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涉及國安全案件,不應、亦不可以局限於為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屬於刑事性質的民事案件亦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例如涉及挑戰行政機關,因為維護國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權力的一些司法覆核。」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正如司長剛剛提到,民事案或其他一些案件亦可能會受影響。所以在有關條例中,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非常重要,在這方面,我們希望、亦相信條例草案中會有清晰指引。」

政府最新建議,法庭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前,申請人要再先經律政司司長向特首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質疑不符合成本效益。

林定國回應稱,是要排除一些毫無理據個案,避免浪費時間和資源。

至於另一個新建議是設覆核機制,就算申請已獲准,若期間情況有變,當局可覆核、再批出新的證明書。部分議員關注會否影響現有案件。

林定國稱︰「覆核機制同樣是不會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已提出或被法院處理的申請。主要考慮因素是這套是新制度,需要通盤處理,不會作分割,指覆核機制適用一些過去已處理的申請。」

林定國會後再被追問如何處理黎智英案,他就指案件仍然處理中,有法律程序進行,不宜評論。

林定國指本港部分已過時及不適用法律尚未修訂 形容情況不理想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本港有部分回歸前訂立、已過時及不適用法律尚未修訂,形容情況不理想。

林定國在《大公報》撰文,指律政司自去年底已採取更積極措施,就70多條需要適應化的法例,主動與相關政策局研究,以先易後難方式,期望今年內逐步完成有關工作。

他又指香港已進入由治及興新階段,但絕不代表國家安全風險已消失,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地方,這個獨特優勢也成為部分西方國家及敵對勢力對香港攻擊重點,絕不能天真認為這些惡意行為會減少或停下來,相反必須以底線思維做好準備,迎接可能越演越烈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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