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獲特首許可 張國鈞稱避免濫用程序延誤案件

政府正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本港國安案件,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稱,要求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前,要先向特首取得申請許可,是為避免有人不斷換海外律師,令案件多次押後,他又對特首要交代決定理據有保留。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終審法院批准委聘英國大律師Tim Owen,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人大常委會之後釋法,港府決定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本港國安案件,建議法庭取得特首批准海外律師前,申請人亦先要向特首取得許可才可入稟法庭,被律師會質疑做法重複。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在本台節目《講清講楚》稱,是要避免有立心不良的人濫用程序。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指出:「不斷委任不同的海外律師,然後在法庭作出有關認許申請,而濫用法律制度,如果見到制度明明有灰色地帶或制度的空隙,而我們置之不理的話,到時社會人士不會原諒。」

被問到法官如果根據現在修例不需要考慮甚麼,直接問行政長官,其實浪費多少資源時,張國鈞回應稱:「案件提出時,案件可能需要暫停,暫停時再交由行政長官處理,這就會造成時間虛耗。」

新修例下,涵蓋的不止是《港區國安法》案件,還有涉國安元素案件,有意見擔心範圍太廣,會否最終海外律師都不能來港處理案件?

張國鈞表示:「行政機關往往掌握事實和資料最全面,在這點行政長官會在制度設計上會做好把關,相信這點大家是需要放心。」

特首做好決定後能否公開理據,令外界更清晰,免卻不必要的申請?

張國鈞認為:「如果有關問題不是涉及對國家安全影響時,當然會盡可能將有關因由告訴大家,但再看在世界各地如果遇到一些情況,所涉及資料影響到國家安全時,我相信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都會作出適當限制。」

他稱修例後,機制上是逐個申請處理,而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但實際會否造成這個效果?他就強調其他地方都不容許海外律師處理當地案件。

至於修例前已批出的申請若有國安風險,如何處理?張國鈞只是稱,海外律師若來港,亦要符合本港其他法律,包括入境處條例。

湯家驊指修例不影響黎智英聘海外大律師案判決 改動非一刀切

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法庭須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許可。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今次修例相信不會影響之前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的判決,他又強調,今次改動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

根據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建議,未有觸及修例後,會否影響終審法院早前判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勝訴的判決。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現時的建議,一般法律原則下,相信不會受到影響,但要留意由於仍要交立法會討論,可能有修訂,未算是最終定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因為修例是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因此不會影響任何修例前,法庭所作出的判決,當然包括去年終審法院有關黎智英案的判決。除非法例清楚寫明,影響之前發生的事或判決,才會有這個問題出現。」

今次修例完全賦權特首從國安角度,決定有關海外律師應否獲認可,在港為當事人抗辯,法庭這方面不會有任何參與,會否令人覺得影響法院的審判權?

湯家驊稱:「一般來說,這些情況是相當普遍,不是特區特有,亦非中國特有,在普通法很多國家中,都有相關條文,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問題時,法庭應該毫無質疑地接納行政機關這方面決定,特首決定的是個案性質,或一個人行為的性質,不是決定這人是否觸犯《國安法》罪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就稱,認同政府不「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會詳細研究建議內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