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社交平台公開一個警員及其家人資料,早前判囚三個月,法官頒布書面判詞,形容是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
2019年11月反修例示威期間,西灣河發生警員開槍事件。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社交網站,公開涉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和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上個月中判囚三個月。
高院法官高浩文判布書面判詞,指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個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是公眾人物,有重大影響力,造成的傷害更大。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其他論壇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但法庭須為黃之鋒的莽撞行為,判刑處罰。
判詞又指,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亦也已造成傷害。
黃之鋒雖然一早表明承認刑責,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但考慮到其社會地位和氣氛,本案是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不過顧及案件延誤起訴等因素,判囚三個月和須付五萬元訟費。
判詞補充,不明白黃之鋒發文後三日已完成大部分調查,但律政司仍用20多個月才向開槍警員索取證供並檢控黃之鋒,令被告無法盡早認罪,在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律政司亦須解釋延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