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炎亞綸去年遭網紅耀樂指控,涉嫌偷拍及外流性愛影片,耀樂當時年僅16歲。炎亞綸其後被士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以製造、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2罪嫌起訴。
台灣士林地院今日(30日)一審宣判,判炎亞綸判監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而案中炎亞綸的陳姓男友人則判監4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台媒報道,去年6月,耀樂指控炎亞綸在他16歲時,違背其意願發生關係且偷拍,事後還將該影片傳給2名網友瀏覽。
士林地檢署同年7月複訊後諭令,炎亞綸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檢方其後查出2017年12月炎亞綸與耀樂發生親密行為,並拍下影片,後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影片之犯意,將影片以LINE分別傳給2名真實姓名不詳的網友觀看。
今年3月,該案第3次法院開庭,庭後炎亞綸表示「雙方以最大的誠意,達成一個大家滿意的結果」,至於和解金則不方便透露,外傳和解金達7位數新台幣;至於陳男因不願坦承犯行,未與耀樂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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