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在Facebook 群組《車cam L》發文,指有名司機在行車期間公然使用手提電話拍照,魯莽行為令人髮指。
網民大鬧司機魯莽行為,「優質司機系列」、「啲XX一路揸車一路用電話夠隨時累死人」、「佢呢啲晤係駕住影,係叫掛住影」、「政府都叫人影住駕,佢無做錯丫」,更有網民直接標記「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 」和「1823」。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香港法例第374章) 第37(4)條中列明,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均會被視為危險駕駛: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