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因為「番工蛇王屙屎」被炒 怒告公司 法院:合法解僱

上廁所乃是人之常情,然而內地有一名員工因為每天花費過長時間「有薪辦大事」,結果被公司開除。經過一系列的訴訟後,法院最終判決認為公司解僱決定正確,無需作出任何賠償。

根據內媒報道,一名王姓男子在2006年4月進入該公司工作,直到2013年4月雙方才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2014年12月,王姓男子因為疾病接受了肛腸手術, 2015年初痊愈。

然而,至2015年7月開始,該名員工每天上班時間中,每天在廁所的平均逗留時間為3至6小時。公司在忍無可忍之下,於2015年9月解除了與王姓男子的僱傭關係,原因為「遲到、早退、未經允許離開崗位一個月內達15次或一年來累計25次」。

男子不滿被解僱,於是提告公司。原先法院訴訟結果認為,公司的解僱行為屬違法。然而,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最終經過漫長的審訊,法院終還公司一個公道。

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集結案 終院批准律政司上訴11月22日審理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六四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上訴,排期至11月22日審理。

因另一宗六四集會案正在服刑的鄒幸彤,早上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

鄒幸彤前年五月底至六月初在社交網站及報章發表關於六四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她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判她上訴得直,接納辯方提出,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是控罪要素;而《公安條例》容許任何人在刑事審訊中,質疑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

判詞稱《公安條例》指出,若果可以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相同目的,警方便不可禁止集會。而在該案而言,裁定警方無在可行情況下履行容許及便利集會的責任,故此不符條例要求。

律政司不服再上訴,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發出禁止令的合法性;而如果可以爭議,法院應採取甚麼正確方法考慮。

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同意兩項爭議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批准上訴,排期至11月22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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