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可移動工具」犯咩法? 一文話你知法律定義 違法可監禁六個月

「電動可移動工具」犯咩法? 一文話你知法律定義 違法可監禁六個月

近期電動單車,以及電動滑板車等等「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時在街上橫行,有時甚至出現在行人路或馬路,導致險象環生,市民紛紛要求執法部門執法。警方回覆「東張+」表示,留意到相關片段,並強調打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亦是警隊的重點交通執法項目之一,五月份更有特別行動開展,採取執法行動,單在五月上旬已已經拘捕多達96人,警方表明正在嚴厲執法,確保道路安全。

巿民會誤墮法網嗎?那些情況屬違法?罰則又如何呢?警方回覆「東張+」時附上以下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電動可移動工具,根據定義都屬於「汽車」。現時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視乎個別情況,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或已觸犯以下罪行:

(i)   駕駛未有登記車輛 (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ii)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iii)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 (最高可處罰款$10,000,監禁12個月及取消駕駛執照資格1年至3年); 及(iv) 其他視乎情況觸犯的其他罪行。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違法,可處罰款$2000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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