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2020年以車牌查冊來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早裁定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定罪。
蔡玉玲得悉裁決後受訪表示,「好耐冇遇過咁開心嘅事」,她相信今次裁決對新聞界而言屬喜訊,認為裁決清晰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亦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句子演繹上。
終審庭裁決指出,查冊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選項,沒明確理由限制必須是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而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法律保護,認為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訴人的陳述並非虛假陳述。
裁決亦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碓,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上訴人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内,認為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