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性別遭拒 終院裁定違香港人權法案判上訴得直

兩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性別遭拒 終院裁定違香港人權法案判上訴得直

入境處拒絕兩名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終審法院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判兩人上訴得直。

兩名上訴人分別是30歲化名Q,以及31歲謝浩霖。兩人出生性別是女性,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

兩人英國護照上性別是男性,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為男性,但被拒絕,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駁回,之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頒佈書面判詞,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勝訴,指身份證性別標記純粹用於核實持有人身份,並非用作確立或認定在法律上性別。

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政策,跨性別人士如打算申請更改性別標記,反映後天認同性別,須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除非獲得醫學豁免。

但兩名上訴人年輕時,已自我認定為男性,分別接受漫長的醫學及外科手術治療,取得男性身體特徵,在毋須進行其他外科手術下,亦能融入社會和享有健全心理狀態。

而女跨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外科手術,有風險及可能產生併發症,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沒有醫學需要。

法庭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準則,或用來避免可能因身體外觀與身份證上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行政問題。

裁定相關政策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嚴苛負擔,未有合理平衡上訴人及社會利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權利,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決定。

 相關推薦

熱門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