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九龍灣車廠突然冒煙,近700名職員需要疏散。周一(2月17日)早上9時41分,港鐵九龍灣車廠有煙冒出,火警鐘響起,車廠內職員連忙自行疏散並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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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及消防接報到場,發現有電纜冒煙,消防員進行撲救。事件中680名車廠職員需要疏散,無人受傷。火警詳細原因仍在調查中。
同場加映:港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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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香港鐵路附例
侵入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1)條,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擬使用鐵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以正當使用供進出用的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如有的話)以外的方式進入或離開該等部分。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3條及附表2,任何人違反港鐵附例第4條,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5,000。
不得將車輛、動物等帶過鐵路處所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A條,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3條及附表2,任何人違反港鐵附例第4A條,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鐵路處所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6條,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
- 污物、污水或其他厭惡性物體流入或進入或放置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
- 將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料、建築機械或裝備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進入及留在或通過鐵路處所(獲港鐵公司書面特准者除外);或
- 在港鐵公司控制下或組成鐵路處所一部分或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任何水庫、水池、水塘、水管或水體或其他容器內的水或內含物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抽取或污染。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3條及附表2,任何人違反港鐵附例第6條,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