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灣漁灣邨綜援退休流浪狗義工婦 極少在家被收公屋上訴不果後司法覆核罕有勝訴

柴灣漁灣邨綜援退休流浪狗義工婦  極少在家被收公屋上訴不果後司法覆核罕有勝訴

居於柴灣漁灣邨一名領取綜緩的六旬退休義工婦,因為大半年少留家中去年被收回公屋單位,早前向房署上訴不果後,提出司法覆核昨天 (5月21日) 獲判勝訴。

李翰思早前向房委會上訴,表示因要在元朗狗場照顧流浪貓狗,距離柴灣住所距離遠,不時在狗場留宿;又指其單位現已無電力供應,但她有住屋需要,其上訴最終被駁回,她於是提出司法覆核。

穼情指出,申請人為67歲李翰思,住在柴灣漁灣邨漁安樓,2023年7月起約半年,房署發現其單位的水電表讀數低,半年內多次家訪都無人應門,去年4月收回單位,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房委會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亦缺席早前的聆訊。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曾表示,如因工作不能恆常返回公屋單位的個案,租客應在被收回單位之前作出申請,房委會有合適政策處理,例如保留戶籍。

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昨天頒下判辭指出,公屋資源不容濫用,但考慮到狗場休息環境極不理想,認為退休婦在狗場留宿屬臨時性質,房委會亦指若退休婦有提出申請,會有其他合適政策處理,而上訴委員會其中2名委員亦接納申請人因全身投入照顧流浪貓狗未能使用單位,而該2名委員的決定有悖常理,因此裁定李翰思勝訴,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將上訴發還至上訴委員會由另外3位委員基於法官的裁定重新考慮,法官強調本案情況特殊,亦關乎申請人權益,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法官判辭透露,申請人居於柴灣漁灣邨漁安樓一單位,房署於2023年7月至2024年初進行調查,發現在其中207天,該單位的水錶讀數共錄得205天零耗用記錄,當中只有2024年1月2日增加0.0094度,電錶一直停留在000006度。此外,調查員13次突擊家訪及1次預約家訪也沒人應門,而2024年1月23日留下的預約家訪信,至同月25日下午2時仍沒被取走, 房委會遂於4月30日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

申請人於2024年7月22日進行聆訊,其後駁回上訴。根據該聆訊紀要顯示,申請人已退休並領取綜援,並且是救護流浪貓狗的義工,以往會捐錢、捐糧和贈醫,最近十年更全力照顧初生貓狗、被遺棄及年老和患病的動物,她會外出尋找流浪狗,亦會前往柴灣墳場、山上餵飼狗隻,間中會將狗隻帶返單位暫住一、兩天,等待有心人收養。她指後來房署職員通知她不可在單位飼養狗隻,她便在元朗物色地方作為狗場,該些地方較為偏遠,往返柴灣單位需時,她在狗場的工作繁忙,沒有指定休息時間,通常每晚在狗場休息大約2小時,睡在平放的椅子,而且由於近期狗場欠缺義工,因此較少返回單位。她又指,單位的電力線路仍然沿用40年前入伙時的線路,現時單位沒有電力供應;她又會收集水龍頭的滴水以作自來水使用,她在單位只須洗手、洗臉及刷牙等;她又向3名委員組成的審裁小組表示,已將自己的財富全數捐出,她絕對有住屋需要,非常渴望返回單位,其中2名委員認為,雖然申請人表示因全身投入照顧流浪貓狗而未能使用單位,但客觀證據顯示她長期不在單位居住,鑑於現時社會對公屋的需求殷切,理應將單位編配予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善用公屋資源;另一名委員則認為,狗場用地並非固定或會被收回,屆時申請人將會失去棲身之所,該委員傾向行使酌情權,修訂遷出通知書,對申請人施加觀察期以確保她持續居於單位,審裁小組最終以二對一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