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平台流傳一段短片,顯示兩名身穿校服的中學生使用共享單車過馬路,其中一人騎車,另一人則坐在單車前方的物品籃內,場面引起網民熱烈討論,有人笑言「個單車籃幾堅挺」,亦有人質疑行為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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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留言兩極 「青春浪漫」vs「犯法行為」
影片拍攝地點疑為市區行人過路線,單車款式為本港常見的共享單車,顏色鮮明,前方設有載物籃。網民留言分成兩派,一方認為「青春就係做呢啲嘢」,另一方則指出根據法例,騎單車載人屬違法行為,並提醒「有意外保險肯定冇得賠」。
法例規定:單車載人最高可罰款2,000元
翻查《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1條,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運載其他人。此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列明,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踩單車亦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3個月。若涉及兩輪單車載人,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