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社交平台昨天 (1月8日) 流傳一則帖子並且附上手機視頻,帖主表示「今日係馬鞍山頌安邨籃球場見到有人用電筆電人,係咪黐線㗎?明知犯法,仲要做,一個10歲細路仔俾人哋玩」。
事發地點相信是馬鞍山頌安邨的籃球場,該視頻中可見一名身穿黑外套及淺灰色長褲的男童,手持疑似電槍的物體從後追逐一名身穿黑色短衫短褲的男童,當時場內有不少青少年正在打波,亦有老人家坐在長椅上休息。涉事2人步速飛快,從籃球場觀看席位置跑出場外,並環繞一圈後返回場內,追逐期間後方男童手上所持的懷疑電槍,不斷發出陣陣閃光及「滋滋滋」的電聲,聲音之大響徹整個籃球場,看似十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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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呢啲唔講得笑可以電死人㗎
有網民懷疑該名男童手持的物體是電槍,留言表示「呢啲唔講得笑,可以電死人㗎」,亦有網民表示可能是電弧打火機。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除一般的槍械外,電槍屬違禁品,但電弧打火機則不屬於《火器及彈藥條例》下需規管的「槍械」。
此外,如果有人用物體旨在攻擊及傷人,亦有機會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