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宗情趣按摩引發的性侵求償案件。原告一名女子指控,2025年1月26日凌晨,她與一名男按摩師相約在桃園市某汽車旅館進行情趣按摩初體驗,期間遭對方違反意願以器具及性器侵入,導致她事後出現陰道炎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因此向對方求償100萬元(新台幣,折合約25萬港元)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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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重點檢視雙方事後以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女子多次抱怨「力道太大」、「造成發炎」、「體驗不好」並要求退費;按摩師則連連道歉,表示可能力道大了些,建議女子先去就醫,醫藥費用由他處理。當女子再度抱怨「我認為我沒必要花錢讓自己下面發炎」及詢問對方是否有按摩師證照時,即獲得全額退費。
法官認為,從整體對話脈絡來看,女子的重點在於質疑被告的按摩專業性與技術不佳,並針對支付費用卻換來身體不適表達強烈不滿。若被告當時確實違背她的意願強行性交,原告理應直接指摘按摩師的強制行為,而非詢問其他按摩師確認這個流程是否正常。
針對原告提出的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諮商摘要報告、就醫紀錄等,法官認為女子可能來自身體不適的懊悔或後續家庭、訴訟等壓力,無法直接推論這些症狀與強制性行為有關。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意願的侵權行為,認為求償無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