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6旬女子涉於2018年至2019年間逾百次經邊境管制站運送大量現金到香港,涉款共2.8億港元,2人被香港海關首次引用《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落案起訴4項洗黑錢罪,她們早前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日 (5月7日) 於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出雖2名被告只是「搬運工」,但若沒有她們參與,黑錢不會流入香港,她們的行為對內地和香港的金融系統造成負面影響,但同意辯方所指案中存在延誤,終判兩人各囚58個月與36個月,並將次被告逾3.9萬港元的沒收令聆訊排期至8月7日處理。
2名被告分別為羅小平 (現年62歲) 及向玉蓉 (現年63歲),她們各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指羅小平於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逾2億4千萬人民幣、75,000歐元、13萬美元及601.7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向玉蓉則被控於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約280萬人民幣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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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時指出案發至今已接近7年的時間,期間被告承受了莫大心理和經濟壓力,雖案件不是受到不當延誤,但仍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予以考慮。
王官判刑時指出,2名被告雖然不是主腦只是「搬運工」,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但她們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若沒有她們參與,黑錢不會流入香港,包括羅小平於一年間692次來港,其中151次曾申報攜帶大量現金,最大金額為385萬人民幣,2名被告的行為對內地和香港的金融系統造成負面影響,但同意案中因疫情及社會因素而存在延誤,終判羅小平囚58個月及向玉蓉囚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