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域內,特別為維多利亞港一帶船隻往來頻繁,加上現時有不少遊樂船隻在該水域提供海上觀光活動,令該區海上交通更為繁忙。因此,確保海上安全及秩序至關重要,包括對各類船隻安全運作上的規管。
遊樂船隻涉維港非法載客取酬
海事處指,由2023年1月至2026年4月,海事處在維港水域共進行了480次實地巡查、40次俗稱「放蛇」的人員喬裝乘客取證行動,以及28次聯同警務處展開的聯合行動,以打擊包括非法載客取酬等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的海上活動。在上述巡查和行動中,海事處共提出52宗檢控,當中49宗個案已經法庭定罪。其中。共有5宗涉及非法載客取酬),另外有3宗個案的司法程序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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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表示,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遊樂船隻船東如未獲海事處事先批准而把船隻用作載客取酬,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實際罰款金額會由法庭根據個案的情況而決定。
海事處:共提52宗檢控、49宗法庭已定罪
當局指,就上述5宗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被定罪的個案,所涉的罰款金額由800元至2,000元不等,平均罰款金額為1,160元。如海事處認為個別個案判刑過輕,會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提出上訴。海事處重申,亦會密切留意遊樂船隻未經批准載客取酬的情況和現行規管制度的有效性,適時檢討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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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海事處除每日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一直與警務處保持緊密合作,包括在周末和假日進行特別聯合行動,打擊非法載客、違反牌照條件等行為。海事處會與警務處繼續緊密合作及不時檢討執法成效。就遊樂船隻(即第IV類別船隻),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相關船隻的船東必須先獲海事處批准,方可用作載客服務以出租或收取報酬,而海事處亦一直按相關法例規管相關船隻,並打擊相關違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