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環堅尼地城泳池外發生致命交通意外,外公帶同2名年幼外孫女及外傭過馬路時,疑衝紅燈遭電車撞倒,其中一名3歲女童被捲入車底身亡,51歲電車司機李要東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判入獄4星期。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今日(8月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但李要東申請法援失敗,並且表示財力不足及學歷低,因此放棄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遂駁回其上訴申請,下令他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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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要東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26170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38的電車。承認事實指,事發當日上午,死者外公一手抱死者,一手拖另一6歲外孫女,與外傭在行人過路處欲過馬路,隨後被李駕駛的電車撞到。除死者外3人均有身體擦傷,而事發時該地點的行人過路燈為紅燈;事發後,涉事電車經過測試,其機件及制動系統皆運作正常。
法官於去年底判刑時表示指出,被告未有適當地注意準備過路的途人,以致未能在更早的時間煞車,令事主被電車輾過,強調防止人命傷亡是交通條例的核心目的,案發時越少對路面失去專注力的因素,被告的罪責則越大。案發時有下雨,李的視野開寬,駕駛時速約為每小時16公里,李因缺乏專注力而導致3傷1死。本案獨特之處在於李駕駛電車,無法扭左扭右,碰撞無可避免,這是大大的減刑因素,加上李先前沒有交通及刑事定罪記錄,終判其囚4周,當時被告申請保釋等待上訴獲批,保釋金額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