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超聯、現丙組球會駿達守門員葉嘉宇,涉嫌兩年前把剛認識不久的17歲女學生接載到大潭,繼而在車上強姦她,被控一項強姦罪。葉否認一項強姦罪受審,案件在高等法院完成五日審訊。六人陪審團退庭商議近四小時後,以五比一大比數裁定葉嘉宇強姦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押後案件至10月5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葉嘉宇的背景報告,期間葉必須還押候判。
案情指,女事主於2021年3月11日和朋友在小西灣海邊吹風唱歌,被告葉嘉宇上前稱讚及搭訕,兩人交換IG後每日聯絡。被告於2021年3月16日邀請X一起吃晚飯,被告駕車載她到太安樓買外賣後,稱要找「靚啲嘅地方」用膳,所以再駛往大潭進食。二人在車內進餐後休息聊天,被告搭她膊頭,突然強吻她,X嘗試推開但不果。她解釋自己當時非常緊張,又不擅於交際,故沒有叫被告不要坐近或不要搭膊頭。最終被告強行脫去她的褲子、抬起她的腿及強姦她,被告事後載X回小西灣,X回家發現內褲有血跡,傳信息給朋友稱自己「好似被人強姦咗」,及後服用「事後丸」並報警處理。
政府化驗師在她的內褲上發現精液,內有被告DNA。被告於同月21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