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銷售員兩度強姦女兒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候判

藥房銷售員兩度強姦女兒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候判

一名36歲的藥房銷售員,於2016年及2021年兩度在九龍灣住所強姦當時8歲及13歲的女兒,逼使對方替自己口交,以及觸摸其乳房和私處。被告否認2項強姦、2項非禮及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4女3男陪審團今日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約5小時後,一致裁定6項罪名全部罪成,還柙至周五下午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男被告C.S.L.多次性侵犯女兒,事主X於2008年出生後與外婆同住,2016年搬入九龍灣案發單位與被告及祖母同住,當時正就讀小學三年級。某日晚上,2人同睡被告床上,期間被告伸左手入事主內褲觸碰下體,再要求其脫褲,但事主拒絕,被告遂跪在事主雙腳中間脫下其內外褲。被告再脫下褲子,將陰莖放入事主陰道,令事主私處感到痛楚,前後移動約5分鐘直至抽出陽具在體外射精。

數天後,事主當時在被告床上睡着,被告伸左手入褲內觸碰事主下體,事主醒來叫被告「唔好搞佢」,打算回房睡覺惟被告拒絕。在事主不情願下,被告將陽具放入事主口中上下移動直至在口內射精。

大約3年後,事主一度遷回與外婆同居,惟翌年因無人照料,再度遷回與被告同住。2021年2月13日年初二,被告回家後按著事主頭部,將陽具塞入床上的事主口中,上下移動直至在口內射精。2、3月期間,事主在被告床上睡著,被告問「想唔想又嚟過?」事主拒絕後被告指「你冇得唔要」,伸左手入事主褲內觸碰私處移動約5分鐘。3月15日被告用左手用力捏事主雙乳,再推高上衣,用口觸碰乳房。

同月20日晚上,事主在被告床上睡覺時,被告從後用力捏事主雙乳,脫下雙方褲子,要求事主在床上彎腰伏下,再強姦事主。事主呼痛,要求被告停止不果,被告前後移動,稱「一陣就唔會有感覺」,最後拔出陽具,用紙巾清潔。事主數日後向班主任揭發事件,接受2名衛生署法醫檢查,身上私處沒發現新近外傷,不能證實有否發生過性行為。

被告C.S.L.被控,於2016年某日及2021年3月21日在九龍灣某單位,兩度強姦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及向其作出嚴重猥褻行為;2021年2月13日在同地向其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同年2月1日至3月24日期間某日及3月15日,在同地猥褻侵犯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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