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商場阿伯跌穿頭陷昏迷 保安憑咩阻止急救?一文話你知法律再分誰對誰錯!

粉嶺商場阿伯跌穿頭陷昏迷 保安憑咩阻止急救?一文話你知法律再分誰對誰錯!

《東張西望》昨晚報道有一名伯伯在粉嶺一個商場跌倒,頭破血流陷入昏迷,但是現場保安竟然阻止持有急救資格的觀眾救人,報道引起網民討論。有人認為救人也要審慎,也有人批評保安見死不救只求保住飯碗,到底救人的守則如何,原來有詳細定義,大家只要熟知定義,就不必因過份擔心而耽誤救人了!

伯伯當時頭顱開始腫脹

一名伯伯星期四傍晚於粉嶺一個商場懷疑跌倒,頭破血流,擁有急救資格的觀眾Ken當時經過現場,當時伯伯除了頭破血流,頭顱開始出現腫脹,本來想施救,當時已經表明自己有急救資格,並要求商場提供急救用品,但是保安只是聲稱已經報警,阻止他們施救,只是不斷強調「已經報咗警」、「唔好郁佢」等。

Ken出示自己的急救資格

但在消防處工作的Ken後來發現,當時保安根本沒有報警,只是在他們介入後才報案,認為商場保安的做法非常不合理!東張主持黃嘉雯曾到商場客戶服務處查詢,對方拒絕回應,後來以書面回覆,當時觀眾未能提供急救資格證明,「故此商場職員不可讓該位人士進行急救」。

商場稱觀眾未能提供急救資格證明,「故此商場職員不可讓該位人士進行急救」

網民炮轟商場的做法只顧保護自己,一旦阿伯出事有如「殺人犯」,也有人提醒,就算沒有急救證書,其實都可以救人,批評保安做事得過且過,完全沒有救人意識。但也有很多網民認為,胡亂救人可能要承擔法律後果,到底法律責任如何界定?根據香港聖約翰救傷隊的網頁資料顯示,急救其實真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救人分秒必爭,也不必過分擔心,責任如下:

刑事責任

如急救員對傷病者所受的創傷作出合理的評估,並根據評估施行急救措施,在行為上是沒有觸犯刑法的。

若急救員在評估方面出現錯誤,導致採用錯誤的急救措施,急救員沒有對傷病者造成傷害的動機及沒有涉及嚴重疏忽,也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但急救員的行為被證實並非傷病者當時的傷勢所需,而他的行為亦可反映心存歪念,是可以構成刑事罪行

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急救員對傷病者負上一般醫護人員對傷病者應負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若一名合資格的急救員在面對同一現場環境及傷病者的病徵時,會根據合理的急救理據,而採取同一措施施救,即使有證據顯示急救員施行急救時反令傷病者受到傷害,這位急救員亦無須負上「疏忽責任」(Negligence)的民事責任 。

何謂謹慎責任

「謹慎責任」這個概念,是來自一著名的英國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中指出每個人必須及合理地謹慎行事,以避免作出一些可能影響他人的行為。在這個概念下,醫生和其他醫護人員向病人施行治療時,通常都要對他們的病人負上謹慎責任。

如一位醫護人員在沒有合理的原因下,沒有按照一般醫學原則去進行治療,而導致該病人受到傷害,該醫護人員便可能違反對病人應有的謹慎責任。要決定是否違反謹慎責任,必須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在進行施救及治療時,有一般慣用的醫學原則及程序可供依循。

負責施救及治療的醫護人員沒有採用上述的原則及程序。

一般擁有此正常技能的人,如果以一般的謹慎程度去辦事,不會採用涉案醫護人員所使用的行為方法。

Ken炮轟保安阻止救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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