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徐小姐睇中咗深井私人屋苑一個六百幾尺三房單位,不但有海景地方亦寬敞,叫價480萬左右,她個人好鍾意,睇咗兩次就落咗十五萬「細訂」,不過佢都做個業主,之前層樓都試過漏水賠咗二十幾萬畀樓下,所以呢一次佢再三同地產經紀確認有冇漏水問題,地產經紀亦問過業主確認。
問清楚後一個月之後徐小姐簽約更畀埋「大訂」,本來今年2月10成交,點知去到一月傳來壞消息,管理處話原來單位一直有漏水問題,更畀人投訴咗十幾年都冇處理過!樓下知佢要賣樓之後,就話要告佢!睇返管理處嘅資料,徐小姐樓下單位的天花的確只2016年開始出現滲水,當時報過食環及屋宇署,但係一直都未有解決,去到上年四月,樓下單位再投訴,雙方仲同意交給食環署再跟進,由開心變到好擔心,你畀人投訴十幾年漏水,冇可能答唔知,本身睇樓時係可以畀你睇,但係畀咗「大訂」之後就唔可以睇,究竟真係唔方便,定係刻意隱瞞?
蘇文傑律師解釋由於錯不在買方,而喺個賣方唔能夠將一個冇瑕疵單位畀買家,理論上除了可以攞返按金之外,甚至可以追討因為未能夠成交,而導致到買家的損失。
其實成交之前發現漏水。徐小姐可以取消交易,不過最終都成交,原來就在成交前兩日前業主代表終於現身,指業主年事已高,而且已經將傢俬搬走或棄掉,如果唔成交的話兩個老人家住酒店又要將物品搬回單立,情況好慘,所以前業主承諾負責所有漏水問題......更提議將筆錢放在獨立第三方的律師樓託管,蘇文傑律師解釋這種做法可解決一個信任度不足的交易。
徐小姐覺得如果先將錢放在律師樓都可以,加上前業主都口頭應承支付維修費用,所以才繼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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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姐最終成交後就立即找公證行及工程公司評估漏水情況兼報價,廚房漏水漏情況最嚴重,而且後期曾經改動過,公證行報告亦指出廚房位置漏水相當嚴重;另一個重災區就是主人房廁所, 搵到最平而又有五年保養的裝修公司都需要三十六、七萬的費用,有了報價後徐小姐立即通知前業主,但前業主嫌太貴,更提議一人一半!徐小姐拒絕,之後就按前業主要求找另一間公司財報價,結果要六十幾萬,公證行報價亦都要五十幾萬,再通知前業主之後,前業主從此「人間蒸發」,有心迴避不接電話,徐小姐覺得被騙。
兩個幾月,前業主終於透過律師回覆,不過就反口不會支付工程費用,指公證行測試不符合他們的要求,甚至不承認是單位漏水;另外捉住公證行其中一個報價,就是一千蚊一
照的住宿費。至於託管帳協議,寫明前業主放在律師樓用作維修工程的30萬,原來限期只得三個月!若果三個月內都沒有定案或者開不到工,十萬就會歸還前業主
,餘下二十萬買斷維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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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前提係必須證明工程因為單位漏水引起,前業主故意拖近三個月才回覆更否認單位漏水,徐小姐不禁懷疑業主故意拖延,不想承擔任何費用
徐小姐現時最擔心工程如何埋尾,亦擔心隨時被樓下告,層樓被釘契。
東張西望嘗試聯絡樓下單位了解,樓下單位業主回答唔需要理就收線。而前業主代理未能聯絡到。現時前業主聯絡唔到,徐小姐無奈又無助,想搵渉事地產代理協調,他們認為自己沒有責任,甚至提議徐小姐花幾萬元修葺一下,然後再買畀下一家!
蘇文傑律師建議新業主維修好自己單位防止再漏滲,履行應有的責任;裝修完畢後,在搜尋足夠證據,以證明在未成交前漏水而產生的裝修費用,再向前業主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