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東莞的珍姐於2000年來港定居。早在到港前,珍姐已在東莞一間銀行開設港幣、人民幣及定存戶口,但自定居香港後便未再管理該戶口。
直至2018年,珍姐突然想起東莞的銀行戶口,便回去處理。然而,由於早已遺失存摺,需先向銀行報失。
一個星期後,銀行回覆珍姐的定期戶口有$63084.47;活期戶口有$161,689.16。由於珍姐較少返回內地,她將戶口內約20萬元轉至丈夫及弟弟名下,並將戶口注銷。
2020年某一晚上,銀行經理通知珍姐,20年前因職員操作失誤,錯將另一名同名同姓客戶的20萬元存入珍姐戶口。銀行因此凍結珍姐丈夫及弟弟的戶口,要求歸還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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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23年通關,珍姐親自到銀行問過究竟,珍姐叫銀行通知該位同明同姓的客戶當面對質,但該名人士沒有現身!而珍姐對於銀行的誠信有懷疑態度。
珍姐不服拒絕交出224787.77元,但銀行將她告上法庭。最終,法庭以「不當得利」為由裁定珍姐敗訴,須歸還款項。珍姐對判決表示失望,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沈豪傑針對「不當得利」判決解釋,因為該筆錢是銀行錯誤入到珍姐戶口,在中國法律視為非法得到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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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已經查明「內地珍姐」的存款時間,銀行單據上都有她的簽名;另一方面法院亦查明「香港珍姐」的出入境紀錄,部分存款日子「香港珍姐」並不在內地,雖然證據確鑿,但「香港珍姐」仍然堅信筆錢是屬於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