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陳先生向東張報料,他在二月初透過地產經紀在屯門兆安苑買了一個單位,沒想到下訂後才發現有問題。當時陳先生曾跟經紀說過,買樓其實有數個要求,第一是不可以是凶宅,另外是不要滲水的單位,因為擔心滲水後需要跟進維修,可能要花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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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問了經紀初步情況,經紀說看情況這個單位是第一手業主,沒有發生什麼特別事情發生,於是陳先生很快付了第一個訂金並簽了約,樓價大約是330萬左右,首期訂金大約33萬左右。到前幾日陳先生去律師樓簽臨時買賣合約,簽合約前律師有幫陳先生向管理處發信,詢問該單位有沒有什麼特別情況,但發現原來該單位有漏水投訴個案,於是當天陳先生立刻回到管理處去問情況。由於陳先生不是準業主,所以只能得到一個答覆,就是該單位有一份兩個月前的漏水報告,時間正好是陳先生買樓前以及賣家準備放盤。陳先生購買的單位曾被樓下投訴漏水問題,於是東張跟陳先生去到樓下單位查看漏水問題有多嚴重。維修人員到場勘測情況,初步已經發現可能被咸水浸過,漏水情況不可能短時間內解決,應該已經持續至少兩至三個月甚至半年,更表示要把受影響部分的所有石屎和鋼筋拆除,然後重新拉鋼筋和灌石屎,才能處理這個維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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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因此多次向地產代理查詢,而且覺得賣方其實根本沒有進行維修,只是搬出單位後暫時沒人用水,之後把該單位賣給陳先生。目前陳先生已聯絡不到業主,只能透過中介聨絡。陳先生表示,賣方在合約內從未提過漏水或維修情況,但有一份聲明提到,如果賣方收到樓下通知需要維修,便要告知大家,並在聲明上簽名,但很明顯賣方沒有履行這個責任,也沒告訴陳先生有維修情況,認為自己已經處理便了事,很明顯想隱瞞這個情況,不讓陳先生知道。另外,其實經紀也應該要盡責,也沒有應客戶要求詳細解釋該單位有滲水的歷史紀錄。
東張致電給負責陳先生個案的地產代理了解,該地產代理表示,去現場看過牆身還算正常,至於漏流水情況則沒有收到業主的通知,而且放盤的時間也相對較短,並且表示就算問管理處,管理處也不會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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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表示,作為地產中介,他們是否有責任先調查單位是否有問題後放盤呢?據了解,根據合同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如果賣方在簽訂合約時對單位已經存在的結構瑕疵(例如滲水)並且作出虛假陳述,買方可以要求取消交易合同,或者向賣方追討賠償,包括訂金、律師費、物業估值費用等。此外,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及相關守則,地產代理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物業資料是否正確,包括買方明確表示不想買凶宅、事故單位、漏水物業等,如果地產代理沒有核實,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買方有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輕則警告或罰款,嚴重可能吊銷牌照。
東張也去信涉事地產代理公司,回覆說發現漏水情況被刻意隱瞞,已即時展開行動,目前上手業主已經決定放棄出售該物業,並退回所有訂金,同時作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