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20年前購買灣仔某單幢住宅單位的苦主向東張求助,表示在嘗試出售單位時被地產代理告知其持有的僅為租契而非樓契,因此無法出售,且契約年期僅45年,將於2026年到期。苦主直言當年真金白銀購買物業現卻淪為租客,憤怒指控遭受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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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向東張主持李旻芳表示,當年由於有地產代理派廣告稱有人想買她的舊樓,她於是想將行樓梯的舊樓賣出。而中介又介紹她買發現問題的單位。
中介指,這樓房年期45年,還剩21年,到時可與政府續期。
陳女士稱,當年買樓,去律師樓交收,有經律師樓查冊等手續。在2005年,她花65萬元買下兩房一廳單位,一次性付款,並且收到整套業權文件。數年後打算換大些面積的單位。她叫價逾300萬賣出,亦有買家願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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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她最後賣不出去。因為律師告訴她,這單位她只是租用,持有的只是一份租契。
另一苦主張女士,在1997年經報章樓宇買賣廣告,看中一個單位,主動聯絡經紀看樓。她經多間銀行估價,亦問過銀行借錢供樓,得知合資格才落訂。
當時樓價260萬,陳女士落細訂8萬元,之後到律師樓落大訂。在律師樓簽完買賣合同後,張女士致電經紀,發現對方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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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認為,成功在銀行按揭,是買樓的安全指標,其實是誤解。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銀行承擔按揭,不代表承認業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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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文件,事主們認為的樓契,內裡的確寫明,由1981年3月起的45年租契。
事主們得知手上持有的只是租契,一直像計炸彈般,令他們寢食難安。事實上,20多年來,事主們都有負起業主的責任。
但計時炸彈在2023年引爆。
事主收到律師信,指45年租期在2026年3月19日屆滿,要收樓。相關業主開了群組。大業主亦前後兩次召開業大會。但有業主控告這是騙局時,反被大業主代表斥詆毀。大業主代表又表示這棟樓準備出售,故不能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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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交易是否存在不公平條款?
陸大狀指,根據苦主提交的契約備註中發現,已清楚註明只有45年的租約,因此認為法律挑戰空間有限。
他又指,當年地產代理及負責處理樓契的律師可能存在誤導行為。
就事件,東張主持和攝製隊到大業主辦公室了解,職員回應稱,當初買下這棟物業,與原始租客簽了長期租約,對其他手持租權轉讓契者的爭議不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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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張又以電郵向大業主查詢,回覆指,1991年3月1日向原業主買入灣仔該幢大廈業權,當中包括大廈若干單位之長期租約。基於該等單位之租權已到期,住戶遷出及交還,不涉任何誤導情況。翻查查冊,清楚註明該等住戶所簽立及登記的文件乃租權轉讓契,並不存在被人誤導情況。會保留追究不實指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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