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送飯送到成為伯伯鄰居,終極目標達成,拿下伯伯唯一的物業!
為什麼伯伯會把單位送給非親非故的陳太呢?
伯伯指陳太承諾照顧自己,所以同意將單位交給她,不過陳太則全盤否認。
眾人要求查看伯伯當天簽署的契約,但陳太再出反問伯伯這招。
在眾人強烈堅持之下,陳太終於把收起10年的業權文件和送契拿出來,她只肯讓主持李旻芳即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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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70多頁文件,根本不可能在短時間内看清楚,惟有一邊看,一邊不停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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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契裏面,又有沒有說到送單位給陳太的原因呢?
陸偉雄大律師指,送契上寫著,送贈單位的原因是出於愛。陸大狀表示,送契上所寫的「natural love」並非指「愛情、愛慕」的愛,而是「自然、真誠」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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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小時的對質過程,陳太的確是完全沒有將姨甥孫放在眼內,多次自說自話,不讓其他人發言。她說話時,五官和肢體動作都極誇張,不停以手指指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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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質過程,伯伯多次表達息事寧人、將錯就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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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姨甥孫表示現時是「水浸眼眉」,照顧伯伯的困難擺在眼前。
姨甥孫一邊說話,一邊忍不住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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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契是在2017年簽下,那時公公在醫院昏迷了兩個月,才醒來沒多久。
陸大狀表示,觀乎文件的簽名部分,若然當事人的精神狀況不理想,可能會有手震的情況出現,而伯伯的兩個簽名都看似沒有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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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VO伯伯有能力簽名,並不是只打手指模和劃十字,還簽了兩個名,一個是繁體字,一個是簡體字。
陸大狀指,伯伯可能忘記了自己的簽名模式,簽了一個繁體字的名字,而在之前的契約,伯伯簽的名是簡體字,所以補了一個簡體字簽名。這證明了伯伯清醒,而且明白自己為何要多簽一個名。
陸大狀亦指,文件上有條款說明,簽約時有律師樓的職員擔任了見證人和翻譯,該職員有翻譯合約內容讓伯伯知悉,換言之,伯伯是知道自己簽的是送契。
之後姨甥孫聯絡外地的阿叔交代伯伯情況,阿叔十多年前住過伯伯家,說陳太一早就想要伯伯的房子,那時她差不多每天早上都會煮粥給婆婆吃。他曾看到陳太打開大門,聽他們說話,現在單位到手,就消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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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當天,伯伯說過錯了,不過可能礙於面子,也可能是怕了陳太,不敢當面追究。事後他不停打電話給姨甥孫,說自己做錯了,不知道還有甚麼辦法。
陸大狀表示,這次單位送贈過程有一些不尋常的地方,第一,陳太與伯伯非親非故;第二,伯伯並沒有很多資產,而單位是伯伯唯一物業,沒有理由會將物業送給一個非親非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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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大狀推斷,伯伯和陳太之前有協議,例如是陳太答應讓伯伯住到終老,而且期間會照顧伯伯的生活,而現在她甚麼也沒有做,這是很不尋常。
不知道是不是太擔心,之後伯伯健康轉差,要召救護車進醫院。可能是因為離開了坪洲的緣故,伯伯終於放心跟姨甥孫說回當時在律師樓的情況。
伯伯表示,在律師樓簽約時,沒有人向他清楚解釋簽約的內容。
伯伯認清陳太的真面目,終於有這樣的決定。他表明,決定要拿回單位,不會把單位交給陳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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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有恃無恐,可能是由於手執伯伯親自簽名的送契。
如果伯伯真的被誤導,對方違背承諾,他有沒有可能爭取回唯一的物業呢?
陸大狀提議,伯伯或代表伯伯的人士到法庭控告陳太,指她違背了諾言,希望法庭審理案件時,不只是評估契約內容,而是去推論當時的真正協議是甚麼。不單是看文件,亦要看環境證據。
陸大狀建議,伯伯要做誓章,表明簽訂送契前,其實與陳太有協議,預先將這些文件交給法庭,伯伯也可以上法庭給口供,陳太的說法未必和伯伯一樣,這可以交給法庭衡量誰說真話,誰說謊話。
陸大狀指,伯伯年事已高,應該委託一個法定監護人,協助伯伯啟動這個法律程序。
不過伯伯年紀不小,是否真的能應付呢?陸大狀專誠去醫院探望伯伯,伯伯再次提到陳太兩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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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伯指,當初以為陳太是好人,想不到她是豺狼,直指她人面獸心。
經過接近兩個小時的會面,陸大狀有什麼判斷呢?
陸大狀認為,伯伯精神狀況理想,回答的答案有條不紊。若伯伯要上法庭,陸大狀有信心伯伯能夠作供。他指,可以提出訴訟,希望能取回公道,拿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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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現伯伯單位轉了名字,姨甥孫經過整整三個月的奔波,總算看到一點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