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涉私隱案最後敗訴判刑三個月

「雞排妹」涉私隱案最後敗訴判刑三個月

台灣藝人「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因與網紅陳沂直播爆罵戰時,涉嫌洩漏陳沂的手機號碼,被控違反台灣個資法。去年四月被台北地院判決敗訴,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新台幣(下同,約3萬港元)。期後,雞排妹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三個月徒刑,及得易科罰金9萬元(約2萬港元),可再上訴。

今日(22日)最高法院考量她是因「報復之心理」才公開陳沂門號,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鄭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但考量陳沂發表貼文、直播中公開鄭女門號,鄭才公開陳的門號以為報復,原判決量刑略重。

高院考量鄭女在網路上有數十萬追蹤者、具言論影響力之網紅,應審慎斟酌所為公開言論,然因陳沂公開她門號,她於報復之心理而公開陳沂門號,損害陳沂隱私,判處三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鄭女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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