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此前接獲觀眾李小姐報料,指5月14日晚上在荃灣如心廣場一間食肆發現用膳期間衞生疑慮。《東張+》記者其後向食環署查詢,署方回覆未有接獲與題述地點相關的投訴戓舉報,但已到涉事食肆巡查,並向食肆發出消除鼠患通知。
食環署:已向食肆發消除鼠患通知
食環署發言人回覆本網表示,5月18日派人員巡視有關食肆,在座位間分隔牆上發現有一孔洞,遂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47(1)條發出消除鼠患通知,規定有關處所的負責人在指明時間內採取所需步驟以除去可引致鼠患的事物,否則會被檢控。
此外,人員亦已向有關處所的負責人和員工作出衞生教育及提供防鼠滅鼠建議,並提醒他們須時刻注意個人、食物和環境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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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可向該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作投訴
食環署發言人指,如市民發現所購買供人食用的食物不潔或含有異物等問題,可向該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作出投訴。接獲投訴後,人員會主動聯絡投訴人、作出調查及搜證,包括向投訴人索取相片和影片等佐證,並徵詢其是否願意作為控方證人,有需要亦會將所涉食物封存及送交化驗所進行化驗。個案在調查後如有足夠證據,該署會向出售有問題食物的人士提出檢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任何食物業處所內有老鼠或昆蟲存在;而且須採取一切合理地需要的措施保護食物,以免食物受到污染或變壞的危險。違反以上規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而有關食物業處所亦會被記錄違例分數,嚴重情況可導致牌照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