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西望報料|牛頭角快餐店內「大隻哥仔」疑公然吸電子煙 勸阻反被恐嚇:差啲俾人打

東張西望報料|牛頭角快餐店內「大隻哥仔」疑公然吸電子煙 勸阻反被恐嚇:差啲俾人打
公眾場所吸煙是犯法,更有人疑似公然吸被禁的電子煙?《東張+》接獲觀眾李先生報料,指於牛頭角道一間快餐店內,有人在室內使用電子煙,但店內職員未有即時處理,更有市民上前勸喻時疑遭對方恐嚇,情況令人關注。


牛頭角快餐店內「大隻哥仔」疑公然吸電子煙

從李先生提供的網上帖文可見,事發於一間連鎖快餐店內。畫面顯示,一名食客坐在座位上,面前放有食物及餐盤,正低頭使用手機。同時可清晰看到該食客口中含著電子煙裝置,前端發出藍色光點,顯示「正在使用中」。


另一張圖片顯示,該食客在店內繼續吸食並吐出煙霧,煙氣在室內空間中擴散。附近亦有其他顧客正在用餐,但未見職員即時上前制止。


東張西望報料|牛頭角快餐店內「大隻哥仔」疑公然吸電子煙  勸阻反被恐嚇:差啲俾人打 (Threads@y.zdaily)

東張西望報料|牛頭角快餐店內「大隻哥仔」疑公然吸電子煙  勸阻反被恐嚇:差啲俾人打 (Threads@y.zdaily)


而帖主在帖文內表示,「有人喺餐廳食電子煙,職員見到都冇處理」,好心開口制止,甚至差點被打,「過去講兩句,差啲俾人打⋯」,反映事件除涉及違規行為外,更可能衍生衝突風險。


犯法可處定額罰款

根據香港現行控煙法例,自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含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支等)。只要隨身攜帶即屬違法,無論是否吸食。若在公眾地方被查獲管有少量自用產品(即不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油或100支加熱煙等),可處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若管有超過上述數量的產品,或被發現用作商業用途,一律轉交檢控程序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根據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所示,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及工作間(如食肆、辦公室、商場、電梯大堂、酒吧及卡拉OK等)嚴禁吸煙。違例者會被罰款港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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