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月9日),江西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0·2昌江大道飆車致一家三口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20歲肇事司機廖某宇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悉,死者家屬當庭痛哭將提上訴。事件引發網民熱議,大部份人支持上訴。
事發2024年10月2日,景德鎮一輛白色轎車沿昌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萊頓風情小區門口時,以超過120km/h的速度撞上正在過馬路的一家三口。據媒體報道,事發當晚,受害人胡某、王某某抱著孩子胡某某前往父母家吃飯,不料被撞身亡。兩人於2021年結婚,2023年10月孩子出生,也就是事故發生時,孩子尚不滿一歲,馬上就要過周歲生日。
案件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廖某宇當晚駕駛車輛在等待紅綠燈時,與女友孫某發生口角,導致心情憤懣,情緒不佳。事發時,被告人廖某宇曾連續兩次將電動汽車的加速踏板即電門踩至100%狀態。官方鑒定結果顯示,涉事車輛碰撞前約2秒時行駛速度約為129km/h,碰撞前約0.4秒時行駛速度約為105km/h-109km/h。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廖某宇駕駛電動汽車,載孫某某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小區出發,沿昌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一紅綠燈路口等待通過時,與孫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致心情煩躁。在等待多輪紅綠燈後,廖某宇駕駛車輛加速通過,並不顧孫某某勸阻持續加速行駛一段距離後,看見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歿年31歲)、王某某(女,歿年30歲)、胡某某(男,歿年不滿1歲,由胡某抱在懷中)一家三口,廖某宇隨即踩煞車和打方向盤意圖避讓,但因車輛速度極快而撞擊到被害人,致胡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胡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廖某宇先後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宇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明知節假日晚高峰期間城市主幹道人流車流密集,高速駕駛車輛極易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仍然超速行駛,造成三人死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廖某宇在看見被害人後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於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廖某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該案宣判後,景德鎮市中院專門發布答疑一文,回應外界關心的問題。
該院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案中,廖某宇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於節假日晚高峰期間,在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幹道上持續加速至128.96km/h,其嚴重超速駕駛行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於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故根據廖某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關於被告人廖某宇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景德鎮市中院表示,認定廖某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應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是否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兩個方面把握。
其一,廖某宇案發前曾駕駛肇事車輛從廣州經南昌至景德鎮,曾有意向朋友展示肇事車輛加速性能,知曉車輛加速性能突出;其在景德鎮學習生活多年,知曉昌江大道屬於城市主幹道且有限速規定,案發時又正值節假日晚高峰,應當認識到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主幹道上嚴重超速行駛的重大危險。廖某宇超速行駛後不顧同乘人員勸阻仍持續加速,在看見被害人後雖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但因車速極快,客觀上已無法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自嚴重超速駕駛之時起,廖某宇主觀上對公共安全即持不管不顧的放任心態,屬於間接故意,而非過失心態。其後續采取的踩剎車,打方向,報警行為不影響其嚴重超速駕駛時主觀心態的認定。
其二,廖某宇於節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幹道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形成嚴重威脅和現實危險,危險程度極高且無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會公眾對此難以預見和避免,並實際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險方法~。綜上,廖某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甚麼認定被告人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景德鎮市中院表示,根據刑法規定,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後者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本案案發前,廖某宇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也不存在矛盾糾紛,主觀上不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動機;案發時,廖某宇系因生活瑣事與孫某某發生爭執致心情煩躁而超速駕駛,在看見被害人後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案發後,廖某宇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綜合上述情節,應認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
對於被告人廖某宇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景德鎮市中院表示,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是自首。本案案發後,廖某宇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並一直在現場等候處理,其被控制時亦未反抗和逃避,屬於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交代了其駕車持續超速行駛並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廖某宇辯解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據悉,死者家屬當庭申請抗訴,計劃向江西省高院推動二審。許多網民留言:必須上訴,支持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