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中山/单位/滥用公屋/租楼/租屋】一名网民在Facebook群组「公屋讨论区」中发帖,表示自己在香港有一个300呎的公屋单位,月租2,000元。
然而事主表示自己是在家工作,希望以相同租金,租住中山一个1,000呎的单位,但担心香港公屋会被收回,遂询问网民「请问点选择?上去中山住3个星期,落香港住1星期,会唔会没收公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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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番间公屋畀人 VS 试住一段时间
帖文曝光后,不少网民指事主如有租楼需要和能力,应把公屋单位让给更有需要的人,亦有人指内地租金相宜,建议他先去试住,连公屋租金都可省却,「一定收回公屋」、「你直程搬上去住啦,留番间公屋畀人啦」、「点解要两边住呢?因为上面平,又要租上面,但系又要keep住间公屋,有啲本末倒置㖞你」、「要你去房署举报㗎,咁可以知佢收唔收你间屋,又可能有3,000落袋」、「你直程搬上去住啦,留番间公屋畀人啦,无谓霸住间公屋,大把人仲等紧」、「试住一段时间了解吓先啦,同香港个生活唔系咁同,例如水喉水呀、水压呀、电压」、「之前有人出过po(帖文)话被人查到,收楼」、「直接搬上去住,悭番2,000,其实可以考虑搬去鹤岗,仲平」。
丢空单位属滥用公屋
据房屋署资料,常见滥用公屋行为包括:
- 丢空单位(或逾3个月非经常持续居於单位)
- 分租或转租单位(不论有没有租金收入)
- 在单位内进行不法活动(如聚赌、藏毒或藏有私烟等)
- 将单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营商、货仓等)
- 虚报资料(如入息、资产、婚姻或家庭狀况等)
若租户严重违反租约滥用公屋,房屋署将不予警告,终止其租约。因违反租约条款而被终止公屋租约的前租户及其18岁或以上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5年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日后亦不会获编配至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比其之前较佳的单位。
严重违反租约行为包括:
- 把单位分租(不论有没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经证实的另外居所,或逾3个月非经常持续居於单位(「经常持续」一词按其常义诠释,审理个案时以合理标准为关键尺度)
- 在单位进行不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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