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單車友在馬路踩單車不時出現「不守法」事件,去年便有單車黨疑似因小巴司機響安引發爭拗,更有一輪「舌戰」,成為網絡熱話,亦令大家關注單車安全。最新網上傳出影片,牛頭角一名單車友疑因天雨路滑,單車掟彎時不慎炒地。
天雨路滑單車掟彎時不慎炒地
該段車Cam影片於周四(5月29日)上午10時半左右拍攝,當時片主正向觀塘、近港鐵牛頭角站外的觀塘道附近駕駛,當駛至一個燈位前停下時,最前方一輛單車疑因天雨路滑,以致其單車掟彎時不慎炒地。
單車友跌落地後似乎未有受傷,他仍能站起,他緩緩起身拿起單車,搬到一旁;其他巴士、私家車等本來停下,亦因移走單車後重新開車。影片結束。
影片截圖:
網民反應不一
不少網民對單車友似乎充滿怒氣,不停攻擊,亦有人擔心單車友的情況,「天雨路滑啊」、「磨到冇曬皮,痛」、「睇個速度似電動單車」、「識得行左線。比個讚佢」、「一陣連累其他道路使用者就慘」、「最好日日都有呢啲post」、「笑左,笑埋右」、「仲起到身???」、「打左好多個圈...」、「啲車手太信條軚」、「路面踩單車都係原罪」、「本身喺行人踩單車已經唔啱啦,仲要開咁快!」、「翻滾再翻滾」、「以為自己係奧運車手」。
單車在馬路上有何法例?
單車在馬路上亦有相關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提及有關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46條提及有關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其最高罰則為500元;第47條提及有關在受到酒類或藥物影響下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而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7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須配備至少一個有效並能適當運作的制動系統。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第88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必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1條述明,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違反此51條,可處罰款2,000元。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亦指出,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