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效力港超聯球隊理文的28歲足球員葉嘉宇,涉嫌在2021年強姦當時17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判囚5年3個月。其後葉嘉宇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今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
女事主行為或令被告以為同意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辭,分析證供時指案發當日葉嘉宇和事主X相處時,X不曾對葉把車駕往大潭,以及用手臂環繞她膊頭等行為表達不快。上訴庭續稱當葉用手觸摸事主胸部時,X沒有反對,或至少反抗得「不夠強烈」。X亦在無受肢體強迫下兩度跟葉口交。
上訴庭形容案中「有犯錯餘地」
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認為這些行為均可能令葉以為女事主同意親密行為及性交,而女事主作供時亦指葉「可能不認為這是強姦」,她也不能百分百肯定葉是把陽具還是手指插入其陰道,形容案中「有犯錯餘地」(room for mistake),顯示事件存在葉「真誠但錯誤相信」女事主願意性交的可能性。
終裁定葉嘉宇上訴得直
上訴庭認為,法官胡雅文應指引陪審團考慮葉當時是否真誠相信女事主同認性交,魯莽地未有涵蓋「真誠但錯誤相信」的指引,導致陪審團未充分考慮葉的犯罪意圖(mens rea),構成重大錯誤,奪去葉或可被陪審團裁定罪脫的機會,令定罪不穩妥,終裁定葉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CACC185/2023
![]()
葉嘉宇另涉兩度非禮女網友後獲判無罪
此外,26歲被告葉嘉宇,被控於2022年12月15日在天水圍天華路兩度非禮女子X。現年21歲女事主X在審訊時指,2021年12月透過Instagram認識被告,案發當日兩人第一次見面。期間,被告駕車載她到天水圍天華路一處,被告在車上多番問她可否做他女朋友,她拒絕後,被告仍舌吻她,甚至推她到後座,雙手「揸」她的胸,再伸手入裙隔內褲掃她的下體,她連番說「唔好」,被告卻置之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