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1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7個月及罰款600元。
39歲男旅客帶3.2萬支私煙入境
海關指,人員昨日(1月2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39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3.2萬支未完稅香煙及1.6萬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19.2元,應課稅值共約10.5萬元。
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他今日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6個月和罰款600元,以及就違反《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兩項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7個月。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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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監7個月及罰款600元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另據《進出口條例》所指,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