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灣仔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案,今日(3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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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被告周毅剛被控三項非禮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別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41樓、該層的會議室及總務室,三度猥褻侵犯女子X。
辯方質疑X描述被告行為「明目張膽」不合理
女事主X在盤問下指,2024年6月19日事發時,她正與被告的秘書Alison交談,她當時背對走廊,Alison可以看到她身後的情況。辯方質疑,當時有秘書、女同事,以及其他警員在場,若她呼叫,會引起同層的總警司和助理署長注意,故被告犯案是「明目張膽」,並不合理。X回應指:「唔知佢點諗。」
X憑眼神認為被告有意為之
女事主X同意,她是憑感覺斷定有人觸碰其臀部,亦不肯定當時是否被非禮,告知同事時,也僅表示無法肯定被告是否有意。
X解釋指,因為當刻不敢冤枉其他人,又稱:「唔想話阿sir咁咁咁,唔想篤人背脊。」惟X憑被告的眼神,認為被告當時是有意為之。
X向友人發短訊稱認為有人對她感興趣
辯方引述女事主X與友人的對話,指她在案發翌日,曾經發送短訊稱:「I think sb (somebody) in office feel interest in me(我認為辦公室有人對我有興趣)」
辯方質疑,這是否代表X認為被告對她有意思。X同意字面上有此意,但解釋稱當時只是不想直接說被非禮,亦不覺得被拍打臀部代表有意思。
辯方質疑X的與友人短訊對話非投訴
辯方續提及,X再回覆:「But he was 21 years older than me(但是他比我大21歲)」,而且平常又會與同事以其年齡稱呼被告為「49仔」。
辯方質疑X事前有查過被告的年齡,與友人的對話亦非投訴,而是因為覺得被告對她有意思而暗喜。
X否認當時有暗喜
X解釋,因為該段時期與友人正談論有關話題,她才會在對話中提及被告的年齡,亦因為不會直呼其名,故此以代號稱呼,她沒有特意計算與被告的年齡差距,亦否認指她當時感暗喜的說法。
X稱沒有覺得被告想追求她
辯方遂指,X在對話續提及:「佢show interest啫,佢唔係真係會做啲咩。」X稱,當時的意思是被告做了奇怪的事情,但又沒有表示想發展,故沒有覺得被告想追求她。
辯方指X曾向被告主動交流
辯方繼續引述對話盤問,指X曾經在被告下班時,主動與被告交流,並說:「阿sir你換咗便服?」被告回應:「約咗人食飯,你幾時同我食飯呀?」
X稱平常見到同事會寒暄
X不同意她是主動,又稱她平常見到同事亦會寒暄,她只是有禮貌。
辯方質疑,X大可與被告點頭,也理應與被告保持界線,根本「唔使咁風騷」。X否認,稱當時預期被告不會回應她。
X否認曾在房內與被告拖手
辯方指出,X曾問被告去旅遊為何未有買手信,被告回應:「唔使買啦,下次同你一齊去。」X質疑被告當時有女朋友,被告反問:「你無男朋友咩?」二人當時其實是互有好感,亦有在被告的房內拖手,X否認。
辯方指兩人無短訊交流是因為地下情關係
辯方續指,被告其實有拍拖二十年、同為警察的同居女友,X亦知悉此事,但因為不想被指是第三者,當時他們的關係是「辦公室地下情」。他們沒有任何的短訊交流,是因為怕被告的女友發現,X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想結束地下情
辯方稱,X曾逼問被告何時分手,並說:「你一日唔分手,我哋就只可以喺房一齊,晚晚你就返去陪佢唔理我。」被告則表示,與女友二十年有深厚感情,要求X:「唔好逼佢,唔好咁煩。」,並開始拉開距離,不想再繼續地下情。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